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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
复检申请应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复检时,复检机构可以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
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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