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或者终止用电的,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理由的,应当供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不予供电:()
A用户的电力设施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B用电地址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
C非供电企业原因导致不能供电;
D不具备供电条件;
E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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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或者终止用电的,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理由的,应当供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不予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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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第十三条: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理由的,应当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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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或者终止用电的,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理由的,应当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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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不予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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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合理理由的,应当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