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财政审批
B财政备案
C定期审批
D定期报备
省直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实行( )制度,保证金存款账户、贷款转存款账户等有特殊规定的实行财政备案制度,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实行财政备案制度。
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 )制度,对不符合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实行()。
224.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度。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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