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批评人、( )、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 )的,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处分,应当依照前款规定( )。
103.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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