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并购方或其实际控制人
B 目标企业
C 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D 目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
177. 以并购方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借款人的, 应要求( )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以并购方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借款人的,应要求()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进行。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
通过专门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并购方与承贷主体发起收购的,并购方控股股东的信用评级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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