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将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原件,以及( )一并送交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保管。
A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洽商记录
C由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赋予保函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原件
D工程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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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将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保函原件,以及( )一并送交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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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应当办理(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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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应当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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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不依照规定实行保证担保的,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仍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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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不依照本规定实行保证担保的,市或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仍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