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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电子客票暂行实施细则》(南铁客[2020]134号)规定,“行程信息提示”和报销凭证均可作为乘车凭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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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电子客票实施细则(暂行)》(上铁客〔2020〕180号 )规定,“行程信息提示”和报销凭证可作为乘车凭证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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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电子客票暂行实施细则》(南铁客[2020]134号)规定,旅客办理铁路电子客票改签后,可以重新打印报销凭证和“行程信息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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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电子客票暂行实施细则》(南铁客〔2020〕134号)规定()不能作为乘车凭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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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局集团公司铁路旅客电子客票实施细则》规定:“行程信息提示”和报销凭证可以作为乘车凭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