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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金融机构有条件配备专职人员的,不得以兼职人员替代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占全部洗钱风险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高于( )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法人金融机构有条件配备专职人员的,不得以兼职人员替代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占全部洗钱风险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高于80%。
全系统有条件配备专职人员的,不得以兼职人员替代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占全部洗钱风险管理岗位人员的比例不得高于()%。
全系统配备兼职人员占全部洗钱风险管理岗位人员的比例不得高于()
金融机构应当设备专职或兼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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