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
B3
C4
D5
直通旅客列车晚点 2 小时以上,为严重晚点列车; 每旬终到晚点 ( )小时以上超过( )次的列车,为严重惯性晚点列车。
每旬终到晚点 2 小时以上( )的列车,为严重惯性晚点 列车。
直通旅客列车晚点 2 小时以上,为()晚点列车; 每旬终到晚点 2 小时以上超过 3 次的列车,为()晚点列车。
直通旅客列车晚点()小时以上的视为严重晚点。
直通旅客列车晚点2小时以上的视为严重晚点列车,列调和客调应予以重点掌握,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赶点,尽量减少晚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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