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A赔偿
B刑事
C连带赔偿
D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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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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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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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施工的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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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施工的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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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