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
B3,3
C5,5
D10,10
统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II类户、III类户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个。
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II类户、III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个。
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个。
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II类账户、III类账户账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5个.
2018年1月12日起,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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