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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 有,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支持。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支持,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 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的,人民法院()支持。本条所称添附,包括附合、混合与加工。

A应予;应予;应予

B不予;应予;应予

C应予;应予;不予

D不予;应予;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