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总行关于筹建机构的批复
B当地银监局的开业批复
C当地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D当地银监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分行新建机构应当出具以下( )文件,方可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提交申请联行机构开通的正式报告。
新建支行支付系统行号经人行审批生效后,分行须通过IT服务管理平台“参数管理流程”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提交核心业务系统机构维护申请,并附()等相关资料,增加机构对应的支付系统行号信息。
对外营业机构建立,须提供人民银行、银保监局批复文件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复,经对外营业机构上级行运营管理部申请,总行或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批后,由维护人员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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