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
B7
C10
D14
第二类精神处方,一般每张处方量不得超过()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经处方医师在临床诊断拦内注明理由后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至( )日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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