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
B 3
C 5
D 10
董(理)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审查后行使职责,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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