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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的要求,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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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暂停其相应资质使用期一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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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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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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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