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华兴银行票据系统营运业务操作手册(3.0版,2021年)》,托收凭证第一联(),托收凭证第二联(),待收回票款后做贷方凭证,托收凭证第三、四、五联()。
A专夹保管,退收款人,交寄付款人开户行
B交寄付款人开户行,退收款人,专夹保管
C退收款人,专夹保管,交寄付款人开户行
D交寄付款人开户行,专夹保管,退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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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华兴银行票据系统营运业务操作手册(3.0版,2021年)》,代客托收回款功能可对代客发出托收审核通过的交易进行()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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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票据票款划回,通过“51010 综合记账”交易维护至“应解付贴现票据托收款”内部户。同时通过票管系统“实物票据业 务”—“到期业务”—“托收收回”—“收回票款”路径对托收的票据进行账务处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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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凭证的第二联应加盖(),并做到印章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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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持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委托银行向承兑银行或承兑人收取票款,承兑银行或委托收款行收到商业汇票、托收凭证,应审核商业汇票和托收凭证上记载的以下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