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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防洪地点采取雨中巡守及雨后()小时临时看守,对于连续降雨可能诱发坍塌、滑坡等严重地质灾害的个别地段,雨后必须延长看守不少于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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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防洪地点实施汛期或常年看守,Ⅱ级防洪地点采取雨中巡守及雨后4~72小时临时看守,对于连续降雨可能诱发坍塌、滑坡等严重地质灾害的个别地段,雨后必须延长看守不应少于()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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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防洪地点,对于短时强降雨可能诱发山洪、泥石流等水害的地段,雨后延长看守( )小时。对于连续降雨可能诱发坍塌、滑坡等严重地质灾害的个别地段,雨后应延长看守12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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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连续降雨可能诱发坍塌、滑坡等严重地质灾害的个别地段,雨后必须延长看守不少于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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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连续降雨可能诱发坍塌、滑坡等严重地质灾害的个别地段,雨后应延长看守( )小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