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997年8月29日
B1998年1月1日
C2000年5月1日
D2002年10月1日
《防洪法》自( )起实施。
Ⅰ级防洪地点实施汛期或( )。
Ⅰ级防洪地点实施汛期或常年看守,Ⅱ级防洪地点采取雨中巡守及雨后4~72小时临时看守。
选煤厂必须编制年度防洪、放火、防雷、防爆、防冻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站段防洪日常工作的内容有参加防洪检查;主持制订汛期危及行车安全处所的预抢工程方案,供指挥部审定;安排预抢工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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