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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某公司投资建设一幢商场工程,地下1层、地上5层,建筑面积12000m2,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经过公开招标投标,乙方施工企业中标。双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合同,合同工期为280d,并约定提前或逾期竣工的奖罚标准为每天5万元。乙方中标后,与甲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履行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乙方施工至首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甲方书面通知将首层及以上各层由原设计层高4.20m变更为4.80m,当日乙方停工。25d后甲方才提供正式变更图纸,工程恢复施工。复工当日乙方立即提出停窝工损失60万元和顺延工期25d的书面报告及相关索赔资料,但甲方收到后始终未予答复。 事件二:在工程装修阶段,甲方将外墙门口处镶贴瓷砖变更为干挂大理石,乙方收到了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文件,调整相应的施工安排。乙方在施工完毕2个月后的结算中申报了该项设计变更增加费80万元,但遭到甲方的拒绝。 问题: 1.双方签订的固定总价合同是否适当?说明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还有哪些形式? 2.事件一中,乙方的索赔是否成立?结合合同索赔条款说明理由。 3.事件二中,乙方申报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符合约定?结合合同变更条款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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