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新建工程,建筑面积15000m2,地下两层,地上六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采用800mm 厚钢筋混凝土筏板基础,建筑总高25m。建设单位与A 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中:
事件一:A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将防火门的制作与安装分包给了项目经理的亲戚王某人,并签订分包合同。与F 劳务公司进行了主体结构劳务分包洽谈,约定将模板和脚手架费用计入承包总价,并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经建设单位同意,F 劳务公司又将其承包的劳务部分的50%分包给B 劳务公司施工。
事件二:项目部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了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等。
事件三:外装修施工时,施工单位搭设了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如图)。架体搭设完成后进行了验收检查,并提出了整改意见。
事件四:楼层内配备了消防立管,管径50mm,在临时搭建的95m2木工加工棚内,配备了2 只10L 的灭火器。室外临时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为3.9m。
【问题】
1.指出事件一中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做法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2.指出事件一中结构实体检验的其他内容。
3.指出事件二中脚手架搭设的错误之处。
4.指出事件三中的不妥之处,并写出正确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