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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建施工单位承担了一井筒的施工任务,根据业主提供的地质资料,表土无流砂, 厚度不到30m,基岩部分最大涌水量不到30m3/h,因此施工单位决定采用普通井圈背板 施工法进行表土施工,基岩采用钻眼爆破法施工,来源吊泵进行排水。 在井筒表土施工时,施工单位发现有3. 5m厚的流砂层,采用普通井圈背板施工法无 法通过,只得采用化学注浆的方法通过,造成工程延误1个月,费用增加120万元。 井筒基岩施工中,井筒实际涌水大于50m3/h,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注浆法堵水,,造成 工程延误2个月,费用增加200万元。 井筒施工结束进行验收时,发现井筒总的涌水量为15m3/h,不符合规范要求,业主 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堵水,施工单位为此增加费用130万元,工期延长1个月。 问题 (1)施工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工程的变更? (2)针对本井筒的施工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应如何进行索赔? (3)本工程施工单位索赔的费用和工期分别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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