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二
B一
C三
D四
《假人民币没收收据》第()联交原收缴单位。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 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
《假人民币没收收据》第( )联由没收单位留底。
《假人民币没收收据》第( )联交假币持有人,第( )联由没收单位留底。
对于收缴的假人民币、外币,经鉴定为假币的,鉴定机构予以没收,并向我行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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