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Q/CSG510001-2015)第24.3.6.3条规定: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 )。动火工作票审批人、动火工作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A动火工作负责人。
B动火工作票审批人
C动火工作监护人不
D动火工作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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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Q/CSG510001-2015)第24.3.6.3条规定: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审批人、动火工作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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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Q/CSG510001-2015)第24.3.6.3条规定: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 )。动火工作票审批人、动火工作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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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Q/CSSG510001-2015)24.3.6.3条规定: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可以兼任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审批人、动火工作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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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审批人、动火工作监护人可以签发动火工作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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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Q/CSG510001-2015)第24.3.6.2条规定: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 )签发,动火区域运维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