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QCSG 210020-2014)、关于印发《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补充修订内容的通知(南方电网安监〔2019〕12号)第5.7.1.5条规定:输变电、配电设备产权与运行管理分属公司系统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并双方签订代管协议,代管协议未作明确事故事件归属的,发生设备产权单位员工的人身事故事件,归属( )单位。
A运行管理
B设备产权
C产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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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号)第5.7.1.5条规定:输变电、配电设备产权与运行管理分属公司系统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并双方签订代管协议,代管协议未作明确事故事件归属的,发生设备产权单位员工的人身事故事件,归属(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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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配电设备产权与运行管理分属公司系统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并双方签订代管协议的,事故事件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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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配电设备产权与运行管理分属公司系统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并双方签订代管协议的,事故事件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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