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单位名称
B交接日期
C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
D移交清册页数
会计工作交接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15.根据《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规定,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等。
会计工作交接,移交清册应填制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工作交接时,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
移交清册应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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