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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甲电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提供各类电信服务及手机销售业务。 2019 年 10 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 1 )提供语音通话服务,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 20000000 元;提供短信服务,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 3000000 元;提供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 7000000 元;为客户开通宽带收取开户费,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 200000 元。 ( 2 )采取折扣方式向乙公司销售 M 型手机 100 部,该 M 型手机含增值税单价 2260 元 /部,甲电信公司给予乙公司 10 %的折扣,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 ( 3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 N 型手机 200 部,该 N 型手机含增值税单价 3390 元 / 部,换回的旧手机作价 237.3 元 / 部,甲电信公司实际收取差价款 3152.7 元 / 部。 ( 4 )支付本公司营业厅租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18000 元;购进办公耗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3900 元;购进用于员工节日福利的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2210 元;支付外出就餐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税额 1200 元。 已知: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 13 %,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均符合抵扣规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计算甲电信公司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3900+2210=6110(元)

B18000+2210+1200=21410(元)

C18000+3900+2210+1200=25310(元)

D18000+3900=2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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