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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及活动板房的生产和安装业务。 2019 年 10 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 1 )承建的 P 酒店项目当月竣工结算,取得含增值税工程款 2180 万元,另取得奖励款21.8 万元。 P 酒店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 2 )承建的 Q 住宅项目当月竣工结算,取得含增值税工程款 5150 万元;支付含增值税分包款 1030 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税额 30 万元。 Q 住宅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3 )购进 P 酒店项目用工程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130 万元。 ( 4 )支付 Q 住宅项目的劳务派遣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0.36 万元。 ( 5 )进口专用设备共用于 P 酒店项目和 Q 住宅项目,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税额 52 万元。 ( 6 )销售自产活动板房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取得活动板房含增值税价款 147.804 万元、安装服务含增值税价款 43.1095 万元。 已知: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 13 %,销售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为 9 %,增值税征收率为 3%,甲建筑公司取得的扣税凭证均符合抵扣规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计算甲建筑公司当月 Q 住宅项目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5150-1030)÷(1+3%)×3%=120(万元)

B(5150-1030)×3%=123.6(万元)

C5150×3%=154.5(万元)

D5150÷(1+3%)×3%=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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