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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高档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 2019年 9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自产 M型高档香水,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 3390000元。 (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产 M型高档香水,合同约定当月应收含增值税销售额 2260000元,当月实际收取含增值税销售额 1695000元。 ( 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自产 M型高档香水,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 1808000元,该高档香水本月尚未发出。 ( 4)将自产 400瓶 M型高档香水移送专柜样品展示区给客户试用,含增值税单价 565元 /瓶。 ( 5)将自产 1500支 N型高档口红移送给本市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成本价 92元 /支,门市部对外销售 700支,含增值税单价 226元 /支。 ( 6)因仓库保管不善丢失一批上月购进的高档香粉,账面成本 203400元,其中含运费成本3600元,购进高档香粉和支付运费的进项税额均已于上月抵扣。 已知: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 13%;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 9%;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 15%;甲公司取得的扣税凭证均符合抵扣规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计算甲公司当月自产 M型高档香水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自产M型高档香水应缴纳消费税税额=3390000÷(1+13%)×15%=450000(元)

B移送专柜用于客户试用的自产M型高档香水应缴纳消费税税额=400×565÷(1+13%)×15%=30000(元)

C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产M型高档香水应缴纳消费税税额=1695000×15%=254250(元)

D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自产M型高档香水应缴纳消费税税额=1808000÷(1+13%)×15%=2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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