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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甲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餐饮住宿等服务。 2019年 10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 1)酒店餐饮部和客房部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 636000元;为答谢长期合作伙伴乙公司,甲酒店为乙公司员工提供一次免费晚宴,同类晚宴的平均含增值税价格为 2650元。 ( 2)酒店美容部提供美容美发服务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 28620元。 ( 3)酒店停车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 10464元。 ( 4)酒店建筑物广告位出租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 109000元。 ( 5)酒店商品部销售商品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 180800元,另收取包装费 1130元。 ( 6)购进客房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7410元;向农户购进自产农产品用于餐饮服务,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买价 29430元;购进用于销售的各类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940元。 ( 7)上期留抵税额 3200元。 已知:生活服务增值税税率为 6%,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 13%,农产品扣除率为 9%。甲酒店取得的扣税凭证均符合抵扣规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甲酒店当月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7410+29430÷(1+9%)×9%+4940+3200=17980(元)

B4940+3200=8140(元)

C7410+29430×9%+4940+3200=18198.7(元)

D7410+29430×9%+4940=1499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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