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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化妆品生产和销售业务,2019 年 9 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进口一批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 85 万元,已缴纳关税 4.25 万元。 (2)购进生产用化妆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13 万元,支付其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0.4 万元。因管理不善该批化妆包全部丢失。 (3)委托加工高档美容类化妆品,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68 万元。 (4)购进生产用酒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13.6 万元。 (5)销售自产成套化妆品,取得含增值税价款 678 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 3.39 万元。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 13%,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 15%。 甲公司的下列进项税额中,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

A支付加工费的进项税额68万元

B支付运输费的进项税额0.4万元

C购进生产用酒精的进项税额13.6万元

D购进生产用化妆包的进项税额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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