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每年均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不考虑其他税费。有关资料如下:
(1)2×18年6月10日,A公司对一栋办公楼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前该办公楼的原价为2 500万元,会计上原预计使用年限为2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已累计计提折旧5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税法上折旧年限、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与会计上一致。在改扩建过程中领用工程物资210万元,领用一批自产产品,成本为36.8万元,市场价格为40万元,发生改扩建人员薪酬153.2万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2)该办公楼改扩建工程于2×18年9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A公司对改扩建后的办公楼仍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假定税法认可该办公楼折旧年限的变更。
(3)2×18年12月31日,A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将该办公楼对外出租,租赁期为3年,每年租金为180万元,每年年末收取租金,第1年租金于2×19年末收取,租赁期开始日为2×18年12月31日。A公司对租出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出租后,该厂房仍按照原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计提折旧。
(4)2×20年1月1日,A公司有证据表明其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已具备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决定对上述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2×20年1月1日,该房地产公允价值为2 350万元。
(5)2×20年12月31日,该项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2 270万元。
(6)2×21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A公司将该房地产出售给B公司,合同价款为2 500万元,B公司已用银行存款付清。
(注: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要确认所得税影响额,不考虑增值税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1)编制A公司办公楼改扩建的相关会计分录;
(2)编制2×18年12月31日A公司该项房地产的有关会计分录;
(3)编制2×19年12月31日A公司该项房地产的有关会计分录;
(4)编制2×20年1月1日A公司该项房地产的有关会计分录;
(5)编制2×20年12月31日A公司该项房地产的有关会计分录;
(6)编制2×21年12月31日A公司该项房地产的有关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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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及子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具体资料如下:子公司乙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房屋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子公司丙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按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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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的房屋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并按房屋仍可使用年限10年计提折旧;子公司戊对在建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甲公司自身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并按房屋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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