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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张某、李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的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解散。清算过程中,甲企业的财产及其合伙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清算结束后,下列关于甲企业可否注销及其剩余债务解决方法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某

B不能注销甲企业,债权人在清算结束后连续5年内,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C不能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某

D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不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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