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刘某、郑某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后赵某因个人原因对张某负债100万元,且其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张某欠甲企业50万元。下列关于张某对赵某债权实现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张某可以其对赵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
B张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张某不可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D张某可请求将赵某从甲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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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刘某、郑某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后赵某因个人原因对张某负债100万元,且其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张某欠甲企业50万元。下列关于张某对赵某债权实现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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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刘某、郑某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后赵某因个人原因对张某负债 100万元,且其自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张某欠甲企业 50万元。下列关于张某对赵某债权实施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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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的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解散。清算过程中,甲企业的财产及其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清算结束后,下列关于甲企业可否注销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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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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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3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比例为1:2:3。张某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因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负债。已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亏损分担比例,合伙人之间也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根据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