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因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将其除名,甲接到除名通知后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伙企业对甲除名的生效日期为()。
A甲的不正当行为作出之日
B除名决议作出之日
C甲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D甲的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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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因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将其除名,甲接到除名通知后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伙企业对甲除名的生效日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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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经普通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合伙人除名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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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Ⅰ.未履行出资义务 Ⅱ.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Ⅲ.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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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 )选项符合除名退伙情形。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③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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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16年4月4日,甲因重大过失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企业拟将其除名。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