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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上市公司,采用授予职工限制性股票的形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2×17年1月1日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1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万股自身股票,授予价格为8元/股。当日,100名管理人员全部认购,认购款项为8000万元,甲公司履行了相关增资手续。该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18元/股。该计划规定,授予对象从2×17年1月1日起在本公司连续服务满3年的,则所授予股票将于2×20年1月1日全部解锁;期间离职的,甲公司将按照原授予价格8元/股回购。至2×20年1月1日,所授予股票不得流通或转让,激励对象取得的现金股利暂由公司管理,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对于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甲公司在回购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股利(现金股利可撤销)。   (1)2×17年度,甲公司有4名管理人员离职,估计未来2年将6名管理人员离职,即估计3年中离职的管理人员为10名,当年宣告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2元(限制性股票持有人享有同等分配权利)。   (2)2×18年度,甲公司有8名管理人员离职,估计未来1年没有管理人员离职,即甲公司估计3年中离职的管理人员为12名,当年宣告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2.6元(限制性股票持有人享有同等分配权利)。   (3)2×19年度,甲公司没有管理人员离职,即甲公司3年中离职的管理人员实际为12名。   要求:编制甲公司2×17年、2×18年和2×19年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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