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制式合同文本制订条件但有参考价值的合同,可以由总行和一级分行法律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非制式合同范本发布。
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非制式合同范本应当报送法律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在发布文件中明确非制式合同范本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非制式合同范本应当报送法律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并在发布文件中明确( )。
一级分行不用参照总行方法对本行制式合同文本进行分类和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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