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追加保证担保或总行另有规定外,自然人不得为法人信贷业务提供保证担保。
个人信贷业务可由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供保证担保。( )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保证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农合机构保证人包括自然人、一般法人和( )。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保证担保管理办法》规定,自然人保证担保额度=3*(年正常税后收入-年债务性支出-年生活保障支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农业银行不接受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境提供的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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