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按规定应纳入总行贷审会审议范围的信贷业务,经总行贷审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合议会审议的,超分管行长权限的,由独立审批人、分管行长、行长三签审批,分别为()审批主责任人。
直接审批方式下超分管行长权限的信贷业务,由分管行长与行长双签审批,分别()审批主责任人。
合议审批方式下独立审批人权限内的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与分管行长双签审批的,分别为()审批主责任人。
直接审批方式下,对于独立审批人权限内的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与分管行长双签审批的,分别为()审批主责任人。
会议审批方式下超主任委员权限的信贷业务,由主任委员与行长双签审批,分别为()审批主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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