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不动产),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其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2×20年3月甲公司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一套商住两用房交换乙公司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甲公司将收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乙公司将收到的商住两用房作为销售部门的办公用房,有关资料如下:
(1)甲公司换出的商住两用房的账面价值1 900万元(原值为2 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00万元),甲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公允价值5 000万元,含税公允价值5 450万元。
(2)乙公司换出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 000万元(成本3 500万元,已计提摊销额500万元),乙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公允价值5 500万元,含税公允价值5 995万元。
(3)乙公司收到不含税补价500万元(土地使用权不含税公允价值5 500万元-商住两用房不含税公允价值5 000万元)或乙公司收到银行存款545万元(土地使用权含税公允价值5 995万元-商住两用房含税公允价值5 45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做出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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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不动产),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其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2×20年3月甲公司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一套商住两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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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其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2×20年3月,甲公司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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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适应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经与乙公司协商,进行资产置换,对于甲公司而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以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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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值为10 000万元;至2020年6月30日已计提折旧1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8 0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 ②B公司换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8 000万元(其中成本为20 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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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于计税价格),甲公司换出该项设备支付的清理费用5万元。乙公司换出的无形资产的账面原值为1 200万元,已计提摊销5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800万元,乙公司为换入设备发生的安装费用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