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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13%,有关债务重组资料如下:   (1)2×19年11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赊购一批材料,含税价为1170万元。乙公司以摊余成本计量该项债权,甲公司以摊余成本计量该项债务。   (2)2×20年9月10日,甲公司因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约定偿还债务,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用其生产的商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和一项债券投资抵偿欠款。甲公司用于抵债的资料如下:   ①库存商品:成本为350万元;不含税市价为450万元(等于计税价格);   ②固定资产:原价为750万元,累计折旧为2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9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为375万元(等于计税价格);   ③债权投资:账面价值总额为75万元;市价为117.75万元。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一致,按年付息;当日,该项债务的账面价值仍为1170万元。   抵债资产于2×20年9月20日转让完毕,甲公司发生设备运输费用3.25万元。   (3)乙公司将受让的商品、设备和债券投资分别作为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乙公司发生设备安装费用7.5万元。   2×20年9月20日,乙公司对该债权已计提坏账准备95万元,债券投资市价为105万元。当日,该债权的公允价值为1050万元(一定等于收到资产的含税的公允价值=450×1.13+375×1.13+117.75)。   要求:分别编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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