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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008年 4月 1日,甲与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 600万元。丁依约于 4月 5日付清了全部价款,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丁。但甲与丁在办理过户登记时,登记机构因电脑系统发生故障停止办公,申请未被受理。因丁需紧急出差,双方遂约定待丁回来之后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008 年 4月 10日,不知甲、丁之间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戊向甲表示愿以 6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房屋。甲同意,即刻与戊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戊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双方于 4月 15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4 月 20日,丁出差归来,要求甲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告知丁已将房屋卖给他人,愿意退还丁 600万元并要求解除合同。丁当即拒绝,坚持要甲办理过户手续。 2008年 5月 10日,丁在确悉房屋已过户至戊名下时,以自己与甲订约在先,甲、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甲、戊退还房屋。戊则认为,由于甲、丁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发生效力。 1.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并说明理由。 2.戊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并说明理由。 3.丁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返还房屋,能否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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