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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型家具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 13%,2019年 11月的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 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850万元;另外开具普通发票,收取延期付款利息 6.45万元。 ( 2)销售乙产品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 29.25万元。 ( 3)将自产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对外投资,成本价为 5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 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 4)购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 100万元、进项税额 13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取得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8.2万元。 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请按下列顺序计算: ( 1)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 ( 2)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 ( 3)对外投资的新产品的销项税额; ( 4)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 5)该企业 11月份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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