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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化企业(地处市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与甲企业(地处县城)签订加工合同,为甲企业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甲企业提供的原材料成本20万元,加工完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及代垫辅助材料价款共计8万元、增值税1.04万元。 (2)进口一批高档化妆品作原材料,支付货价60万元、购货佣金3万元,支付进口高档化妆品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及保险费用共计9万元,支付包装劳务费1万元,关税税率为20%;支付海关监管区至企业仓库运费1.1万元(不含税),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领用进口高档化妆品的80%用于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 (3)将普通护肤品和高档化妆品组成成套化妆品销售,某大型商场一次购买240套,该日化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8万元,其中包括普通护肤品18万元,高档化妆品30万元。 (4)销售其他高档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 (5)将成本为1.4万元的新研制的高档化妆品赠送给消费者使用,当月无同类高档化妆品销售价格。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申报抵扣。高档化妆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2019年12月该企业受托加工高档化妆品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2019年12月该企业进口高档化妆品应纳的进口环节税金; (3)2019年12月该企业国内销售环节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4)2019年12月该企业国内销售环节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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