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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纳税人张某自2015年起任国内某上市公司高级工程师,2019年取得的部分收入如下: (1)每月领取工资17500元,个人负担三险一金2800元,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时,作为独生子的张某向单位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下:3周岁在上幼儿园的女儿一名;年满60周岁的父亲一名;夫妻约定女儿教育全额由张某扣除。 (2)公司于2017年实行股票期权计划。2017年1月11日张先生获得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0000份(该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授予价格为每份6元。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7.68元。公司规定的股票期权行权期限是2019年2月10日至9月10日。张某于2019年2月13日对4000份股票期权实施行权,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9.6元。 (3)5月份取得财政部发行国债的利息1200元,取得2018年某省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560元,取得某国内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利息750元。 (4)7月9日张某对剩余的股票期权全部实施行权,当日股票收盘价10.8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合计数。 (1)计算1月份张某取得工资收入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2月份张某实施股票期权行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5月份张某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7月份张某实施股票期权行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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