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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6日,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戊为有限合伙人,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为: ①甲、乙、丙、丁、戊按4∶3∶2∶1∶1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 ②由甲执行A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但签订超过5万元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③普通合伙人甲、乙对外转让在A企业的财产份额应当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合伙人并无优先购买权; ④合伙期限20年。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甲未经乙、丙、丁、戊的同意,与不知情的B公司签订了1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乙得知后,联合丙、丁、戊共同向B公司提出,因甲订立该合同超出了合伙协议对其权利的限制,该合同无效。 (2)乙经甲、丙、丁同意,将其在A企业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庚,已签订书面转让协议,修改了合伙协议,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后戊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不认可庚的合伙人身份。并因此事,戊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拟退出A企业。 (3)2017年3月3日,因A企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甲自行决定担任清算人进行清算。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人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以货币20万元出资

B乙以机器设备作价15万元出资

C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

D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30万元出资

E戊以计算机软件作价10万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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