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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太平区公安分局查证了田某在2007年2月3日殴打沈某,田某对此也供认不 讳。6月22日,太平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对田某作出行 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田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 问题:(1)太平区公安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进行听证是否合法?为什么? (2)太平区公安分局办理此案的期限多少?如何计算? (3)太平区公安分局应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何人? (4)如田某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限多长? (5)从本案的处罚作出前到作出后,田某主要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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