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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政府根据本县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收取集资款人民币100元。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 问题:(1)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什么? (2)李某如认为县政府的《决定》不合法,应如何要求法院审查? (3)本案属于何种形式的共同诉讼?为什么? (4)如法院判决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并返还李某等10人的集资款,该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