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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证券经营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以欺诈客户为由,罚款20万元。该机构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判决书6月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该机构依法上诉。二审法院于6月26日收到上诉状,经审查后于9月5日作出并宣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为对上诉人罚款5万元,二审判决书同年9月10目送达该证券机构。后该证券机构请求证监会退回其多交的15万元罚款,证监会一直未还。 问题:(1)本案一审应由哪级哪地法院管辖? (2)证券机构在何期限内上诉才有效? (3)二审判决何时生效? (4)二审是否超过审理期限? (5)证券机构为追回多交罚款,如何才是最有效的法律手段?采取该手段有无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