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80万港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80万港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厚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升公司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晓升公司未提起上诉。
如果国际银行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并以厚泰公司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厚泰公司分立为大伟公司、志杰公司和光明公司三个公司。则二审法院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
A将大伟公司
B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C裁定诉讼中止
D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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